杭州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机构设立指导意见(试行)

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

为规范消防物联网服务机构运营标准,进一步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工作,结合《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要求,我支队对部分技术要求进行了补充明确,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企业资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二)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注册资金一千万元及以上,注册地应在杭州。

二、场地设备

(一)监控中心应设在杭州市辖区范围内,场地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及以上,接警监控中心的运营场地面积应达到六十平方米及以上(参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申报的相关内容);

(二)用于支撑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至少各四台及以上(可保证报警数据存储时间及安全性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接警席至少四个(含备用接警席一个),且配置符合所运营系统的设计要求;

(三)具有视频监控显示设施,监控界面尺寸十五平方米及以上;

(四)至少有5家单位联网,并已提供在线远程监控服务(参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格申报的相关内容);

(五)配备至少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初级及以上电气类职业资格证书及初级及以上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至少各一名),提供维护支持;

(六)保证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营,UPS电源供电持续时间八小时及以上;

(七)运营服务机构所运营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所使用的终端硬件产品均应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规定的相关合法性文件: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具有强制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具有技术鉴定证书;目前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非新产品类,应具有型式检验报告;其他类设备,应具其法定质量保证文件;

(八)市级以上消防机构提出的其他平台设立要求。

三、体系制度

(一)运营服务机构所运营的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应保持全年二十四小时不间断运行。所有报警信息应有接警确认记录,且保证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三人,当运营机构所联网单位数量超过500家时,每增加200家单位,应增设一名值班人员;

(二)值班人员应持有初级及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证书,且消防控制室值班或消防管理类工作经验不少于2年;

(三)拥有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设施维护人员2名且拥有初级及以上电气类职业资格证书,软件维护人员2人且拥有初级及以上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具有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监控设备管理制度、监控资料管理制度及技术人员培训制度等;

(五)具有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相适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包含对联网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操作远程指导、简单消防设施故障在线排查、消防设施故障紧急维修等。发现问题时,具备提供解决方案及实施的能力。

四、服务项目

(一)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疏散等系统在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传输信号;(必要)

(二)消防工作人员在岗情况的视频监控或查岗信息;(必要)

(三)消防水池、水箱等重点消防部位的运行状况及巡检情况的传输信号;(必要)

(四)建筑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传输信号;

(五)建筑内电气火灾报警系统的传输信号;

(六)建筑内无线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传输信号;

(七)电动车智能充电报警系统的传输信号;

(八)其他需要增设的服务内容。

五、服务要求

(一)运营服务机构应免费向杭州市各级消防机构提供运营机构所掌握的各类消防技术和数据信息,其通信协议应符合国家标准,采集的数据信息不得外泄;

(二)监控中心每4小时对用户单位查岗一次,接到警情、故障等信息应立即切换视频监控到报警用户单位并录像,报警用户单位1分钟未处理或未返回处理信息的应立即通知相关管理人员,确认为火警的应在3秒钟内向消防接处警中心转发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

(三)运营服务机构应向消防机构和联网单位提供月度情况报告和远程监控系统信息查询功能,可以根据区域、单位进行统计分析,辅助研判防火动态;对于突发事件并确认为火灾的警情,需实时发送警情信息、报警信息至消防机构;

1.面向消防机构,提供设备报警信息、设备运维信息、主机运维信息、产品质量监测统计信息、脱岗情况信息。

   设备报警信息:设备报警信息包括设备正确报警信息和设备误报信息。正确报警的详细信息包括设备编号、设备类型、设备厂家、报警类型、报警参数、建筑位置等,统计信息包括设备类型统计、设备厂家统计、报警类型统计、单位统计、建筑类型统计等。误报信息的统计信息包括误报设备类型统计、误报设备厂家统计、误报警情类型统计、误报率统计、单位统计、建筑类型统计等。

设备运维信息:包括设备编号、设备类型、设备厂家、运维厂家、月平均检测周期、月检测故障次数、故障类型(设备通信不畅、电源不足等)、设备开关机次数等。

主机运维信息:包括主机开关机次数、主机复位次数、设备开关机指令次数、主机自检次数等。

产品质量检测统计信息:根据设备、厂家统计误报率、故障率和对误报原因分析。

脱岗情况信息:单位月脱岗次数、月脱岗比率。

2.面向联网单位,提供日常查岗记录、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核查记录、消防隐患提醒信息等数据增值服务。

日常查岗记录:值班人员查岗记录包括每日脱岗时间、脱岗持续时间等。

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核查记录:每月设备运行故障统计、每月设备运行状态核查结果。

消防隐患提醒:每月以图表方式直观的展示存在消防隐患的区域、时间段、隐患信息等,帮助联网单位根据提醒信息实现自查。

3. 远程监控系统信息查询功能

按法规规定时间保留历史监控数据,提供消防机构和联网单位信息查询功能。需设置相应角色和权限,确保访问数据的隐私和安全。提供查询功能包括:

消防机构:按区域和单位查询设备报警信息、设备运维信息、主机运维信息、脱岗情况的详细信息。

联网单位:查询本单位的设备报警信息、设备运维信息、主机运维信息、脱岗情况的详细信息。

(四)运营服务机构应具有与符合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并确保畅通。

六、其他

(一)运营服务机构应在达到设立条件后将有关资料(见附件)报市级消防机构存档备查;

(二)备档资料齐全后,由运营机构自行选择专家库中至少3名成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标准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和该指导意见补充内容;

(三)验收完毕后运营机构应将验收报告复印件提交市级消防机构备档,市级消防机构将定期向社会公布达标机构名单;

(四)运营服务机构按照《杭州市消防安全失信单位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附件1:杭州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机构设立资料清单

(一)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机构登记表;

(二)运营机构设立相关证明资料,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0万元及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提供拥有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固定场所的租房合同(产权证明)、5家及以上联网服务的合同等;

(四)提供组织结构、运营服务管理制度、值班制度、应急预案等;

1.任职人员花名册、社保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证、初级及以上电气类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及以上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2.运营服务机构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3.值班人员、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4.值班日志;

5.交接班登记表;

6.接处警登记表;

7.值班人员工作通话录音录时电子文档;

8.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

9.系统操作与运营安全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12.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提供运营服务机构所运营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软件及功能说明书;

(六)提供运营服务机构所运营的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可与市级系统对接和提供给消防管理机构数据使用的承诺函;

(七)提供运营服务机构应能向联网用户提供移动终端的APP的产品说明及应用截屏;

(八)网络专线应提供由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营服务机构网络带宽连接证明,如:专网链路合同;

(九)提供所使用的终端硬件的产品认证证书等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附件2:杭州市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验收专家库